为做好2021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材料与制品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材料与制品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业级别
2021年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建筑材料与制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参评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中在职建筑材料与制品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均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评审标准
2021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9号)执行。
四、评审方式
2021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
五、申报数额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要求申报。
六、申报要求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2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为落实全国职称评审系统并轨要求,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全程无纸化办理,本市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将升级为“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在职称评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确定推荐申报人员在线填报本人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线确认并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前完成确认并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同时线下提交委托评审函、报评名册加盖公章。
七、申报政策
(一)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技术等系列职称。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0号)等文件规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各项政策。
(五)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
八、时间安排
按照本年度全市统一的职称评审时间要求,安排本专业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1年9月30日前:公布本专业职称评审总方案;
(二)2021年11月19日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审核确定推荐申报人员;
(三)2021年11月30日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在线审核,并提交至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2022年1月10日前:召开高、中级评审会议;
(五)2022年1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六)2022年1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市人社局备案。
九、公开方式
网站名称: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1年实现职称申报评审全程无纸化办理,待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线后,请按照职称评审系统要求填写、上传佐证材料,于2021年11月30日前提交至评委会。
2021年9月24日